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有关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含传染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范围、内容、方式、流程等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文)执行,但定期发布改为月报、年报方式。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方式由我局另行规定。 二、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本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三、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