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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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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林护〔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6-08
【实施日期】 2006-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意见》(浙政发(2005)14号)的要求,我厅在《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和突发性伤人等,打造“平安浙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3、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省、市、县林业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总要求,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岗位,明确责任。
  4、加强协调、快速有效的原则。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行业。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关系,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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