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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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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8
【实施日期】
2006-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解决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级以下残疾军人(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国家另有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上述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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