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内人发〔2006〕64号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切实维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及其5个附件印发给你们,作为全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新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均应使用该合同文本。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合同文本固定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栏中填写。自治区人事厅200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二、本通知印发前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本已经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聘期内继续有效。聘期满续签合同或聘期内需对合同内容做部分变更时,均应按照本通知印发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 三、本通知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已在内蒙古人事人才网(www.nmgrst.com)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6965638,6946436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编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