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4月19日以粤高法[2006]118号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案件管辖权。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56号文批复,同意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省法院根据批复精神,结合本省专利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我省部分中级法院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现印发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