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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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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8
【实施日期】 2006-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
晋政发〔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但同时也应看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势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我省11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均劣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除太原、长治达三级外,其余9个城市均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地表水61.2%的断面为劣五类,丧失使用功能,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严重污染的环境,制约着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是全省人民的强烈愿望,也是我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实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努力开创山西环保工作新局面,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集中精力和财力,在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加大执法力度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尽快改善这些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带动全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实现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实施范围
  根据我省当前环境现状,选择人口密集、产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环境问题突出、需要尽快改善和重点保护的区域作为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范围。
  一是重点城市。即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分别是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含平定县)、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
  二是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除已列入(一)项中的重点城市市区外,还包括21个县(市),分别是怀仁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阳曲县、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侯马市、新绛县、闻喜县、夏县、永济市。
  三是汾河干流沿线的县(市)。除已列入(一)、(二)项中的相关县(市)外,还包括10个县(市),分别是宁武县、静乐县、岚县、娄烦县、古交市、曲沃县、稷山县、万荣县、河津市、孝义市等。
  以上三类区域共计涵盖全省11个重点城市和32个县(市),国土面积占全省37.11%,人口占全省58.14%,GDP占全省54.93%,财政收入占全省63.20%,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79.28%,烟尘排放量占全省73.28%,粉尘排放量占全省54.6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省93.65%,氨氮排放量占全省86.54%。解决了这些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当前我省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重点和热点问题,山西的整体环境状况将会有显著改观。
  二、目标和指标
  (一)总体目标
  “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范围内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实现明显好转,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临汾、阳泉、大同等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退出全国污染最严重城市的前三名,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确保饮水安全,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建成生态景观水域,形成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创建3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县(市)所有城区环境质量改善,治理或关停和淘汰所辖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企业,从而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
  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要求,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标准。
  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绿化美化,建成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二)具体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太原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等4个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的天数平均达到280天以上,大同、阳泉、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7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平均达到260天以上,其它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平均达到240天以上。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除矿化度指标外达到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城市生态景观水域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水质标准,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60%。
  (3)汾河源头至汾河水库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汾河水库至太原市上兰断面达到地表水四类水质标准,太原市上兰断面以下河段至汾河入黄河口水质基本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太原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10个重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它县(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所有市县污水回用率(含工业、景观及农灌用水)达到50%以上。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1个重点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它县(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5%以上。
  (3)城市集中供热率
  11个重点城市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65%以上。
  (4)城市气化率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临汾、吕梁等9个重点城市市区气化率达到90%以上,晋城、运城两市市区气化率达到8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70%以上。
  3.污染控制指标
  (1)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4%和13%。
  (2)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它县(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60%,其余得到安全处置;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率达到85%。
  4.生态保护指标
  太原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其它设市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其它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
  工程范围内各市、县要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环保要求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状况、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合理产业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生态经济功能区,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制定与之相适宜的产业布局规划,对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新建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进行布局,实现环境支撑能力和产业发展平衡。
  以市、县为单位,实行以环境质量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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