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业事单位: 《垫江县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5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垫江县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垫江县人民政府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不含中小企业贷款项目)。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贷款资金的拨付实行逐级审查,资金直接拨付给承揽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供货单位。 第四条 县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政府使用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属于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 县政府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领导小组)是县政府与开发银行开展信用合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县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总体投向,审定推荐上报开发银行的具体贷款项目,协调县发改委、建委、国土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和落实项目资本金、偿债资金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垫国资经营公司)是县政府确定的与开发银行开展信用合作的政府性投融资主体。渝垫国资经营公司负责信用合作贷款项目申报、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