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铜仁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可以明确一个起草单位(机构)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在每年初应当将本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报制定机关,同时抄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情况紧急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可临时报送起草计划。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调研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不得有其它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活动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 (三)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