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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6年鼓励重大外资项目进资奖励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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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2006年鼓励重大外资项目进资奖励办法
为促进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和大公司、大项目落户江西,依据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条件:引进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后续增资),2006年当年累计现汇(包括进口设备等)实际进资500万美元以上、并经国家商务部确认的单个重大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实际进资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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