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哈密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哈密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四级,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II级: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III级: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IV: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密市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