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印发《紫金县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紫府[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紫金县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紫金县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的整体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河纪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对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监督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现存国有资产享有生产、使用、经营权,并负有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和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最大整体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责任制。重点和骨干企业还要采用监事会形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督,并把保值增值纳入企业效益考核、奖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