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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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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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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6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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