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8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6)83号)精神,制定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及2006年上半年州环保局开展伊犁河流域污染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取缔Ι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伊犁河流域和各县市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做到“三公布”,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向社会公布Ι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市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造纸、制革、酿造、亚麻、淀粉加工、印染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