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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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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6〕80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
  自2004年3月1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等困难,经共同努力,目前已通过市级验收,完成阶段性任务,从2006年1月起储量登记已步入日常性的矿政管理工作。通过登记,基本掌握了全省矿山储量情况,摸清了资源“家底”,为我省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制定资源管理政策打下基础,也为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和储量动态监测提供了科学依据。但从对各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验收的情况看,还存在着登记程序不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质量低、占用登记范围与储量计算范围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矿产储量登记成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勘查的对象,是矿政管理的核心,是矿业权流转的主轴。矿产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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