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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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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铜署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行署)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对所属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署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五)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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