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立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同时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03)14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确保我省森林资源不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我省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720万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的毛竹年采伐限额882万根。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实际需求,省人民政府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