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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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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新的《条例》,是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将农村最弱势、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纳入财政供养渠道,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采取多种措施,把《条例》落到实处,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二、明确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新的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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