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校园治安管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以创建 “平安校园”和打防管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广大师生规避危险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校园内及周边不发生危害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有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四)师生、家长、社会各界满意。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大力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知有关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远离危害。 (二)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专项整治活动。 (四)指导和组织建立护校队、保安员、护学岗、校园110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五)集中打击发生在校园内的“法轮功”、“黄赌毒”等邪教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与危害活动。 (六)全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机制是:政府监管、学校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一节 选派法制校长及法制辅导员 第七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强兼职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八条 法制校长要从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聘,法制辅导员主要从属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中选聘。 第九条 法制校长原则上要在公安机关后备干部中产生,并在提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