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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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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省能源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缓解我省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能源节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把节能降耗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切实予以抓紧抓好。

  二、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科技创新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7%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全省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降耗的重点

  (一)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科学管理,指导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逐步以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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