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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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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13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局环发(2006)74号文件及全国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安全生产局、福州电监办结合福建实际,联合制定了《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沿岸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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