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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中学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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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6〕13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中学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区属中学是我市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城区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推动区属中学在“十一五”期间更好更快地发展,逐步提高区属中学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在不改变学校现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对城区中学实行“同城同待遇”,即区属中学与市属中学在教育经费、教师待遇、教师编制和职称职数、教师培训与教研、干部培养等方面落实同等待遇。现对加强区属中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城区中学教育均衡发展
  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后劲,教育是支撑,教育是保障。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首先要做大做强省会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区属中学发展进行科学规划,明确定位,针对目前区属中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教研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依法治校各项工作,促进区属中学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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