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函[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9
【实施日期】
2006-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防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单位关于禁止烟花爆竹行业使用氯酸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9号)精神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有关规定,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