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及范围: (一)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2.各街道(乡镇)。 高新园区、星海湾、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管理,保税区和双D港由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二)范围: 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及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林、水)产品,食用农(林、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