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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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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0
【实施日期】 2006-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及时控制污染,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我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科学高效的原则,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要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性质,由各级政府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区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有关情况。

  (四)统一对外发布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消息。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市环境监理所所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接到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紧急通知后,迅速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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