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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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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指行政村,下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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