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贵阳市“公有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97号),鉴于近年来国家对基础教育阶段办学管理的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原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依照有关法规,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形成《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阳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学校参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