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6-11
【实施日期】 2006-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环境安全中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2006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3号)要求,制定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㈠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⒈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⒉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艾比湖、博尔塔拉河、精河等流域和城镇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