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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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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6〕186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金包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金包银”是特指在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成片建设的区域,保留村庄居民点,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人均15平方米的农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对村庄外围进行改造建设,在为工业区提供配套的同时,使村庄内部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中“金”是指紧邻工业集中区住宅较密集、人口相对集中且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外围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配套用房(简称“金边”,下同)。“银”是指“金边”内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就地改造的村庄(简称“银里”,下同)。

  实施“金包银”工程要认真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有序推进“金包银”建设工作。

  二、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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