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按原139号令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表 ┌───────┬────────────────────┬────────────┐ │省、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