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