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消防管理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7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消防管理员等消防职业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公发(2003)266号)和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管理员等消防安全岗位证书转改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4)80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员实行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保管员,须持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已经在岗但无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消防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职业。取得消防安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的从业人员,每4年须复训1次。 二、原消防管理员持有的《上海市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有的《上海市固定消防设施操作证》,原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持有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证》(均由上海市消防学校颁发)都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