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电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子行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检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