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渝文审〔200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后的安全监管和再评价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实行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庆市鼓励和保护报告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组织开展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