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深府〔2006〕9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市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2006)75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应力 副组长:吕锐锋、陈应春、闫小培 成 员:黄锦奎,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城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黄锦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制定和实施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尽快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三、市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等实施细则,严格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四、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今后3年至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落实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图不得延期。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旧城旧村拆迁改造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要进一步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全面遏制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建立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重新进行审查,住房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市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应根据《通知》和《意见》以及2005年以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告,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分期销售、哄抬房价的企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确定今明两年全市低保待遇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供应规模,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加快落实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方案,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逐步建立全市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