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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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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庐山云雾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庐山云雾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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