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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 41 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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