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梁平县境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和各类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二、排查和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按各种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100米(含100米)—200米,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50(含50米)—100米,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 第七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辖区、本单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