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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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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在拉动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为大企业配套、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中小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申办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支持投资人申办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二、鼓励扶持创业
  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激活全民创业资本,鼓励城乡群众不拘形式、类型、规模,自主创业,努力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和创业致富水平。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等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辅导服务。2006年全省建成100个创业辅导基地;到2007年全省所有县 (市、区)都要建立创业辅导基地。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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