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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办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的有效手段。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转变部门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增加公共支出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原则和范围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进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暂定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类的项目,具体为:
  (一)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大型设备购置等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
  (二)基本建设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
  (三)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
  对绩效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商量选定项目评价计划,提出每个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报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评价项目通知书,其中包括评价项目、组织方式、评价目的、评价时间安排、评价方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对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量化,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
  (二)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⒈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对政府确定的单位自行评价项目,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行评价,内容侧重于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价,且只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不需对具体指标计分评价。自评结束后,自评单位要撰写自评报告。
  单位自评报告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要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底部门预算的依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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