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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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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订主体,下达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由以下三个方面选择承担:一是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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