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制订的《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组织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
  二、市有关部门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保障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顺畅运行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对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阶段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行综合协调,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对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梳理,完成内部运转流程的规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作用,将能够以下放的具体项目审批权尽量向区县下放。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力度,使入库项目基本达到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信息传递。
  (五)建立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市监察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意见》试行过程中,市有关部门要在其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方便企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汇总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的内部办理流程、办理条件,统一编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  附:
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明确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现就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适应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环节,优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的环节,明确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连接关系,规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时限。通过梳理和规范,实现效率与质量的统一,促进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维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提高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办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 (一)取消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的环节。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
 (二)改变规划部门对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方式。规划部门不再对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改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
 (三)解决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职责分工问题。建设部门不再承担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立项阶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其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