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 》(颁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