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14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