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菏政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功能完善、制度规范、统一协调、保障有力的城乡困难群体救助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法制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从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入手,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及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按月拨付,专款专用。要根据物价指数变化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06年,全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150元。要加强规范管理,做好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要推行“分类施保”,对城市“三无”人员、大病患者、常年特困户及临时特困户,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要适当提高城市“三无”人员、大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标准,进一步缓解特困低保对象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低标准起步的救助原则,从2006年开始,全市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制度逐步过渡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在曹县、鄄城、菏泽开发区进行试点,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通过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县区审批的程序进行认定,建立电子档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市农民生活支出情况,当前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区、乡镇财政按5:5的比例列入预算,市对困难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优先保证基本口粮,逐步实现按季度社会化发放。要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 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供养标准,实行应保尽保。当前我市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所需经费由县区、乡镇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用2至3年时间将全市乡镇敬老院改造完毕,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到2007年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