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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巩政〔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修订后的《巩义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巩义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营非企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制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方针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职责划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市属以上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对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安全负有检查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和非法单位能解决的要督促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办。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由当地政府、国土、经委、安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市国土局、经委、安监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已发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开采矿井应及时通报所在地镇政府进行取缔。市公安局要全面查处非法买卖、使用、储存危爆物品的行为,对聚众抗法事件严厉进行查处打击。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管;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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