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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有关事故赔偿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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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有关事故赔偿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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