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
市域各单位: 为迎接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要求,认真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顺利通过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 二、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政策,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以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经常督促检查。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积极、稳妥、逐步地做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三、此次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以城区为中心,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重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各单位要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和有关现代维吾尔文字语言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哈市府发[2006]13号《哈密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动员、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同时,要各负其责,积极协作,形成上下结合、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学习和贯彻《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开展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迎检评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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