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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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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自2003年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不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持。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适应富裕南宁、文化南宁、生态南宁、平安南宁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市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把我市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每年在我市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南宁作为区域核心城市的地位日益突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的新阶段。我市教育发展正面临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明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首府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6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人数要达3万人,以后平均每年递增8%左右,至2010年达到4万人;2010年市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2500人以上,农村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1500人以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600人以上;重点建设5所在校生规模达3500人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达1.7万人左右;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将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十一五”期间,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培训25万技能型人才,3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学习实用技术,5万绿色证书学员,每年开展转移培训20万人次以上,最终实现1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城镇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城镇在职职工全员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
  (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政府统筹、部门与行业紧密配合、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本着办学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全市职业教育总体规划,统筹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统筹职业学校专业布局,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合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领导,统筹配置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资源,各县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统筹安排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工作和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负责筹措本县(区)职业教育经费,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生均经费的落实及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以及广大职工的在岗、转岗培训工作;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农科教”相结合,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资源统筹办学。
  进一步深化以校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合同制及考核奖惩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给予优惠待遇,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工作业绩挂钩。
  (四)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学校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路子。
  把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对于自建校舍、在校生人数超过600人的合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其办学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政府财政通过适当形式给予引导性、奖励性支持;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培养培训任务的民办职业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可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对新建、扩建并有一定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可按城市规划布局和标准提供办学用地,免收建设配套费等有关地方性规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与公办学校一样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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