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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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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地税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我省已取消税前弥补亏损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为加强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省企业亏损状况,科学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并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6月13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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