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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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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06〕97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  (一)2006年至2008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2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0.2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0.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1万人;新技师培训250人;高技能人才培训0.2万人;技能考核鉴定1.7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控制失业人数,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继续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服务;以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继续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平等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支持具有较大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四)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继续按原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实行《再就业优惠证》A、B两类。原C证尚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现行B证扶持政策执行。
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A》的人员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A》的对象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其中税收扶持政策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B》的人员为: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B》的对象享受除税收扶持政策外的优惠政策。
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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